法規名稱: 無眷後備軍人應召服役私有財產(物)委託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56年10月26日

條文關聯

無眷後備軍人之私有財產(物),於應召服役如無親友可託時,其委託管
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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