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性商業團體理事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2日

條文關聯

  全國性商業團體缺額理事、監事之補選,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
  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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