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測繪業務,特設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為四級機關,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立法理由〕
依據國土測繪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未涵蓋全國
各類測繪業務,爰以文字修正,並明定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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