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及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十二年五月三日修正公布之兵役法第四十四條,將本標準授權依
據移列為第二項規定,爰配合修正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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