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及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配合一百十二年五月三日修正公布之兵役法第四十四條,將本標準授權依 據移列為第二項規定,爰配合修正項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