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國軍士官,除軍事教育外,接受高中或高職教育期滿經考試及格後,依
  本辦法之規定,比敘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畢業資格,發給畢業證書。
  (格式如附件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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