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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文化部為辦理美術作品之研究發展、展覽、典藏管理、教育推廣、美術 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及推展生活美學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美術館(以 下簡稱本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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