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公 布,依本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之標準, 及其設立、改建、遷移、擴充、招收人數、更名與變更負責人程序及應檢 具之文件、停辦、復辦、撤銷或廢止許可、督導管理、財團法人登記、董 事會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援引 條文之項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