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公
布,依本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之標準,
及其設立、改建、遷移、擴充、招收人數、更名與變更負責人程序及應檢
具之文件、停辦、復辦、撤銷或廢止許可、督導管理、財團法人登記、董
事會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援引
條文之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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