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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交通部為便於國際機場、港口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 及警政等業務之執行與協調聯繫,特設立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 前項機場、港口檢查協調中心應冠當地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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