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郵電抽查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戡亂時期,為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起見,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二章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特制定本條例,施行郵、電抽查;至戒嚴地區
  之郵、電檢查,仍依戒嚴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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