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華僑學校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30日

條文關聯

  華僑學校應遵照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因應當地環境,
  依照各級學校目標,注重生活與倫理、公民與道德之培養,身心健康之
  訓練,生活智能之傳授,及高深學術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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