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
定,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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