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
條第一項二十一款之規定訂之。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條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修正及現行廢棄物清理法條文,授權
    訂定本辦法之條次、款次均有變更,爰修正訂定依據。
二、將「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為「科學園區」,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