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 條第一項二十一款之規定訂之。
一、配合本條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修正及現行廢棄物清理法條文,授權 訂定本辦法之條次、款次均有變更,爰修正訂定依據。 二、將「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為「科學園區」,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