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院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民事訴訟卷宗保存期限如左:
  一、關於人事或不動產之案件二十年。
  二、前款以外案件十五年。
  三、其起訴或開始程序之聲請因不合法而被駁回或經撤回者三年。
  四、其他經裁判或不經裁判而終結者三年。
  前項期限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其非由裁判終結者,自終結之日起算。
  裁判無法送達致無確定之日者,自裁判之日起算,但應專冊列明原因報
  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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