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卷宗保存期限如左: 一、關於人事或不動產之案件二十年。 二、前款以外案件十五年。 三、其起訴或開始程序之聲請因不合法而被駁回或經撤回者三年。 四、其他經裁判或不經裁判而終結者三年。 前項期限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其非由裁判終結者,自終結之日起算。 裁判無法送達致無確定之日者,自裁判之日起算,但應專冊列明原因報 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