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設
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立法理由〕
參考中央部會機關訂定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之用語,將處理「法規」事務
,修正為處理「法制」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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