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利用市有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
,以加速都市建設,增加土地收益,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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