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私立幼稚園(以下簡稱幼稚園 )申請附設兒童托育中心事宜,以因應社會發展與民眾需求,特依地方 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臺北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以 下簡稱本自治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