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都市更新,基於公共利益及公共 安全,主動引導更新地區之開發,達成改善居住環境品質、增加社會住宅 存量及地區機能調節等目的,並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 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