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都市更新,基於公共利益及公共
安全,主動引導更新地區之開發,達成改善居住環境品質、增加社會住宅
存量及地區機能調節等目的,並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
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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