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藝文活動多 元發展,並培養民眾以付費方式參與藝文活動之消費習慣,促使藝術文化 融入民眾生活,豐富本市公共空間人文風貌,許可藝人從事街頭藝文活動 ,特訂定本辦法。 關於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 用其他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