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藝文活動多
元發展,並培養民眾以付費方式參與藝文活動之消費習慣,促使藝術文化
融入民眾生活,豐富本市公共空間人文風貌,許可藝人從事街頭藝文活動
,特訂定本辦法。
關於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
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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