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均衡教育資源分配,促進教育健全發展
  ,提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特設置臺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
  本基金),並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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