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措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 設施重置及處理場(廠)復育資金,執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 特設置臺北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廢棄 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