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措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
  設施重置及處理場(廠)復育資金,執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
  特設置臺北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廢棄
  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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