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創造街頭文化,鼓勵藝人將藝術元素注 入公共空間,讓民眾生活有美的發想和文化藝術的交會,營造基隆市( 以下簡稱本市)「浪漫藝術港都」之城市性格,並培養「消費者付費」 觀賞藝文活動之習慣,許可藝人從事街頭藝文活動,特依據地方制度法 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關於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