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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1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 (以下簡稱損鄰事件)之協調及評審程序,加強建築工程之監督管理,並 依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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