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減量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公私場所執行空氣污染物減量,特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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