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條文關聯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私人興學,試辦多元教學,發展教育
特色,有效利用閒置校地及校園,將縣有校地、建築物出租或委託民間經
營,特依教育基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制
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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