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私人興學,試辦多元教學,發展教育 特色,有效利用閒置校地及校園,將縣有校地、建築物出租或委託民間經 營,特依教育基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制 定本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