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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校車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校車載送學生安全,以保障學生權益 ,並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特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一目及第十款 第二目,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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