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校車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校車載送學生安全,以保障學生權益
,並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特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一目及第十款
第二目,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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