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市民消費生活安
  全,提昇市民消費生活品質,特依地方制法第十九條第七款第四目制定
  本自治條例。
  本府消費者保護事項,除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或中央其他法
  規另有規定者,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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