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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守望相助隊人員協勤演訓傷亡醫療慰問補助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為慰問及補助因協助巡守勤務(以下簡稱協勤)或參加演訓致傷亡之本 市守望相助隊人員,以鼓勵其參與協勤及演訓,特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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