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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5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對於糧食、燃料、紡織、冶煉及有特別需要之工礦製造事業,各主管機 關均應特別指導輔助,其所需資金,如有短缺,應由國家銀行予以貸款 ,使能積極推進,以裕供應,必要時得由政府對其成品加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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