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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委員對於修憲提案之修正動議,應有委員總額八分之一 之連署,擬具具體條項並附具理由,於各案討論時以書面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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