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修憲審查委員會委員對於修憲提案之修正動議,應有委員總額八分之一
  之連署,擬具具體條項並附具理由,於各案討論時以書面提出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