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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憲政改革研究小組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7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本小組工作所需之經費由秘書處編列預算支應之。 本小組委員均不得支領出席費。憲政顧問之支給由常委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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