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陳述意見,其無正當
  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通知拒絕,或於決定理由中敘明。
  訴願會主任委員得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指定委員偕同承辦人員,於
  指定處所聽取意見之陳述,並作成紀錄附訴願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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