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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註銷品銷毀應制定銷毀計畫,並記載及檢附下列事項: 一、擬銷毀文物及數量。 二、審鑑委員會會議紀錄。 三、擬銷毀文物現行存放地點。 四、擬銷毀時間、地點及方式。 註銷品之銷毀,應會同相關單位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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