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八
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未能為說明、提供資料或配合措施
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部辦理稽核後,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送本部
資通安全署。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本部應於受稽核機關之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
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稽核結果報告應記載之內容。
三、考量資通安全署係綜理國家資通安全之規劃、推動與執行機關,並為
掌握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特定非公務機關之稽核情形,爰第三
項明定本部每年彙整稽核結果報告,並送本部資通安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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