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公墓內應依地形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定若干墓基,編定墓基號次,每一
  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十六平方公尺。但兩棺以上合葬者,每棺得放寬十平
  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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