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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公墓內應依地形劃分墓區,每區內劃定若干墓基,編定墓基號次,每一 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十六平方公尺。但兩棺以上合葬者,每棺得放寬十平 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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