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自治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市民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自治法規之義務。
  二、繳納自治稅捐之義務。
  三、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所課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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