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役種區劃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左列各款收入應併入役男家屬收入計算:
  一、役男本人入營後,仍可支領之眷屬配給或其他補助。
  二、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家屬,而實際確有職業工作之收入。
  三、役男及其家屬有領月退休金、終身俸、年撫卹金者,其實際之收入
      。
  領有一次退休(伍)金、撫卹金、保險金、存款、接受贈與或在役男申
  請區劃前三年內所移轉或變賣之財產,得扣除左列支出,其餘併入前項
  收入計算。
  一、役男及其家屬確無其他收入者,得依最低生活標準,扣除每年生活
      支出。
  二、役男及其家屬因傷病住院醫療費用,得檢附公立醫院或符合公保、
      勞保特約醫院設置標準之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查證屬實者
      ,憑據核實扣除。
  三、家屬喪葬費,依照公務人員委任一級眷屬喪葬補助標準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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