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人員依第四條規定應獎勵者,由有關機關(單位)視其事實,填具獎 勵建議表(格式如附件一),送由權責機關依陸海空軍獎勵法令之規定, 核給左列獎勵。 一、獎章。 二、褒狀。 三、獎狀。 四、記功。 五、嘉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