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條文關聯

合作社理事、監事或社員代表之選舉,除章程另有規定、社員大會或社員
代表大會決議外,得經社務會之決議,提出候選人參考名單,其人數為應
選出名額同額以上,並考量性別平等。但候選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
前項候選人以其所屬社員或社員代表為限。
創立會之選舉,其候選人參考名單,由籌備會決議提出。
〔立法理由〕
一、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 CEDAW)及我國於一百
    零一年施行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
    關必須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
二、為配合行政院性別平等會促進女性參與及進入決策階層向為我國及國
    際重視與努力之議題,並依 CEDAW第三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鼓勵合作社規劃理事及監事參考名單時,可以考量名單所列候選人
    之性別比例,以任一性別比例達三分之一或任一性別比例達成百分之
    四十為推動性別平等,共同參與決策之目標,爰於第一項增訂合作社
    所提候選人參考名單,需考量其性別平等之規定。
三、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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