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者,由主管
  機關發給入出境許可證正本送邀請單位轉發申請人或送原核轉駐外機構
  轉發申請人。
  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入出境許可證正本遺失或毀損者,邀請單位應檢具入
  出境許可證申請書、毀損證件或遺失說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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