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被暫時留置者,經入出國及
  移民署調查後,除發現違反其他法令,依其他法令規定處理外,應依本
  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禁止入出國,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嚴重妨礙查驗秩序之行為經制止後,已無妨礙查驗秩序者,入出
  國及移民署應停止暫時留置,並將妨礙查驗秩序之情形紀錄於暫時留置
  工作紀錄簿。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