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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標金底價得為正值或負值。 得標金額為正值者,由得標投資人繳納,並列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 預算(以下簡稱特別預算)收入,得標金額為負值者,則由改建基金補 足得標金額與得標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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