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標金底價得為正值或負值。
  得標金額為正值者,由得標投資人繳納,並列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
  預算(以下簡稱特別預算)收入,得標金額為負值者,則由改建基金補
  足得標金額與得標投資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