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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3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警備總司令部有關軍事新聞,在職權範圍內,可自行發布,並應迅速通 報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但涉及軍事政策者非經國防部核准,不得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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