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失蹤停役、被俘停役、免職停役者,於停役原因消滅時,合於復職規定
  ,並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回役。
  一、失蹤或被俘歸來,查明無損軍譽,並經考核合格者。
  二、免職停役原因消滅,經檢討無重大過失者。
  前項第一款人員,由收訓單位;第二款人員,由所隸後備管理機關分別
  檢討,造具回役名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