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志願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考選錄取者,應於接到入學通知後,依規定
時間至指定施教單位報到。未依規定報到者,撤銷錄取資格。
前項施教單位應於入學報到後十日內,將報到情形及未報到人員名冊陳送
教育機構轉報國防部備查,並分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兵
籍資料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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