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緊急警報發布後,車輛之行動準則如左:
  一、在市區停放之車輛,一律在原地不得發動。
  二、在非幹道上行駛中之車輛,即向道路兩側疏開停放。
  三、在幹道行駛之車輛,應即靠邊停放,或就近轉入非幹道停放,仍無
      法停靠者,則繼續向郊區行駛,不得阻塞道路通行。
  四、在高速公路行駛中之車輛,即停於路肩,並依高速公路局及公路警
      察局之指揮管制疏散。
  五、在郊區之車輛,不得進入市區,並應通知乘客下車,就近疏開掩蔽
      。
  六、執行任務之軍、憲、警、民防車輛,及有特殊事故(如急病、生育
      、救護、搶修、郵運、電報傳遞等)車輛,准予繼續行使,並應以
        執行戰術任務之部隊優先通行。
  七、火車依臺灣鐵路管理局之規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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