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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各比敘期別、班次經考試錄取(甄試)保送之新生,於入學後一個月內 ,由各該校造具新生名冊(格式如附件三),報送所在地省(市)政府 教育廳(局)及所隸屬總部審查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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