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實施開放式海上長泳訓練,受訓學員應先完成相關游泳基礎訓練,實施時
應注意天氣、著裝,配戴助浮裝置及標示,並全程派遣配置合格救生員舟
艇實施戒護。
〔立法理由〕
一、長泳訓練之注意事項及原則。
二、為提升學員具有多元化戰場攻堅,全天候遂行特攻任務之能力,利用
    開放水域之多變環境,精練學員充沛體力,肆應惡劣天候中之高強度
    抗壓性,故以長時間不間斷之訓練模式,藉以突破內心恐懼束縛與培
    養學員意志力。
三、本訓練項目屬高強度、高危安課目,過程中學員除需依靠充沛體能及
    堅定意志力完成外,更要抵抗長時間浸泡水中對抗低溫冰冷海水所產
    生之刺骨疼痛;故授課教官(或助教)為激勵學者堅忍不拔之精神,
    對一時意志不堅學員,端以嚴厲言詞激勵與溫情鼓舞之兩面手段,反
    覆鍛鍊學員使其練就絕對服從、忍耐到底之百折不撓精神。
四、執行方式:實施游泳訓練前,需先期完成相關游泳基礎訓練,以充分
    了解官兵其水性適應能力,作為後續授課能力編組之依據,其方式如
    下:
  (一)天候:於海域進行游泳訓練,主要需配合船艇航行限制基準,以
        蒲氏風力四級為基準,俾利海上戒護艇派遣。另再參照海軍(大
        氣海洋局)二十四小時天氣預報,並由授課教官評估當前海域(
        象)及天氣現況,是否於安全範圍內始可實施。
  (二)著裝:人員穿著游泳訓練基本服裝(泳褲、蛙鏡、泳帽)。
  (三)於海域訓練時,全程需配戴助浮裝置及明顯標示,以維訓練安全
        。
  (四)救生員:於戒護艇上配置合格之救生員,以利迅速救援。
五、有關實施上開訓練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已定有國軍(軍事)準則
    以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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