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5日

條文關聯

  軍品採購以規格採購為原則,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採購計畫內,
  列舉事實,說明理由,經國防部或其授權機關核准後,以廠牌採購。
  一、專利品。
  二、獨家製造品。
  三、原廠牌機具之零配件。
  四、有統一廠牌便於修護保養之必要者。
  五、採購機具儀器或研究發展性用品,要求標準特高,不能以一般規格
      採購者。
  六、重要裝備採購,經編裝單位實施系統分析,確有必要者。
  七、研究發展階段,若採用特定廠牌之材料,於量產時因涉及技術或配
      方,而有指定廠牌採購之必要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