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定期審核計畫之策訂:
  一、本部主計局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照審核網所列目標年度,就年
      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策訂年度內部審核工作計畫(格式如附件
      二),並令頒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本部直屬預算
      分配單位參考策訂各單位內部審核計畫,以求配合。
  二、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本部直屬預算分配單位應於
      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參照年度施政計畫及本部頒內部審核工作計畫
      ,策訂本單位內部審核工作計畫,呈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本條所稱本部直屬預算分配單位係指總政戰部、海岸巡防司令部、中山
  科學研究院、統一通信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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