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營利事業經核准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如其部分資產之重估年度物價指數較
該資產取得年度物價指數上漲未達百分之二十五,該資產仍可辦理重估價
。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