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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營利事業經核准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如其部分資產之重估年度物價指數較 該資產取得年度物價指數上漲未達百分之二十五,該資產仍可辦理重估價 。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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